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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3-12-06 13:3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和《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加快形成沿边经济带,提升云南沿边开放的层次和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1992年国务院批准瑞丽、畹町、河口3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来,我省充分利用边境经济合作的平台,深入实施“工业稳区、贸易强区、服务富区”战略,不断推进开发开放进程。“十一五”期间,瑞丽、畹町、河口3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共完成生产总值155.4亿元,较“十五”增长246.4%;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28.6亿元,较“十五”增长105%;进出口贸易额390.9亿元,较“十五”增长157.4%。瑞丽、河口已分别成为我省进出口货运量和进出口额最大的两个口岸,边境经济合作区在我省扩大沿边开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1年5月,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麻栗坡(天保)、耿马(孟定)、腾冲(猴桥)、孟连(勐阿)、泸水(片马)边境经济合作区,加快建设重要的沿边开放经济带。结合实际,我省提出同步建设勐腊(磨憨)边境经济合作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周边是首要”和“睦邻、安邻、富邻”周边外交方针,加快推进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充分发挥沿边优势,建设沿边经济带,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作为桥头堡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优势,创新发展模式,拓展合作领域,全面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各族群众共同富裕和边境和谐稳定。

   二、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国内外新形势、新变化,按照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和提升区域功能,促进产业集聚,推动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外引内联,深化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完善沿边地区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努力将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成为沿边经济带的重要支点;成为利用周边国家资源,承接产业转移的进出口加工基地;成为贯彻睦邻友好、务实合作、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合作典范;成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和谐的开放示范区,为实现桥头堡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

础。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

20122016年,基本完成各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形成科学规划、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发展协调的合理空间布局和产业体系,成为全省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争取麻栗坡(天保)、耿马(孟定)、腾冲(猴桥)、孟连(勐阿)、泸水(片马)和勐腊(磨憨)获批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到2020年,各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经济实力、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产业外向度在各类园区中名列前茅,成为推动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排头兵。

阶段目标

2011年主要经济指标为基数,到2016年,全省9个边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县(市)GDP年均增长20%,达到900亿元以上,边境经济合作区GDP占所在县(市)GDP20%以上;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以上;吸引国内投资100亿元以上;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8%;税收年均增长18%。到2020年,9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全面建成,边境经济合作区

所在县(市)GDP年均增长15%,达到1500亿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2亿美元以上;吸引国内投资200亿元以上;进出口总额200亿美元以上。到2020年,每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建成区面积不低于6.5平方公里,全省9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建成区面积达60平方公里以上。

三、完善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工作机制

(一)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联席会议机制。为加强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联席会议机制,负责指导协调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二)设立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为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加快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批准麻栗坡(天保)、耿马(孟定)、腾冲(猴桥)、孟连(勐阿)、泸水(片马)和勐腊(磨憨)为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并积极争取国家将其批准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三)创新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机制。边境经济合作区实施独立的管委会制度,拥有独立财权,实行集中、精简、高效、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规范设置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机构。管委会人员编制由各州(市)在现有编制范围内调整安排,择优聘用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机构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创新体制机制,使边境经济合作区各项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四)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对口援建合作机制。建立省内国有大型企业、国家级开发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对口援建合作机制,鼓励大企业、大项目进入边境经济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

(五)下放权限,完善便利化服务措施

下放投资项目核准权。在符合全省有关产业总体布局及确保完成当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将除国家限制类、跨州(市)及中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省级核准权限下放至边境经济合作区,报省、州(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下放部分环评审批权。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行业、跨州(市)及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将州(市)级权限内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和“三同时”验收审批权下放至边境经济合作区,报州(市)主管部门备案。下放外资项目审批权。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省级核准权限下放至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报省、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下放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将省级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审

批权下放至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报省、州(市)主管部门备案。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招商合作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便利化服务措施,积极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内项目建设。

四、加大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对6个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给予启动资金支持。为支持各边境经济合作区尽快启动、加快发展,省财政对具备启动条件的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各补助1000万元启动建设经费。

(二)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新办从事当地支持和鼓励产业的生产性企业和物流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施减免政策。在非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边境经济合作区税收减免政策,由财政部门给予相应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标准厂房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统一规划新建的标准厂房,由省财政厅、工业信息化委列入省级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给予支持。

(四)积极扶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发展。省财政用于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应向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工业企业倾斜。

(五)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重点发展承接东部转移的轻纺、装备制造、生物资源和林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国际商贸物流、旅游文化、金融服务业,适度发展符合准入条件的清洁载能产业。

(六)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能源资源开发合作。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与周边国家开展以电力供应为主的能源合作;建立进口电力、进口油气与当地利益分享机制;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与境外合作开发新能源。

(七)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电价改革试点。根据工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内清洁载能工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区域性电价政策。

(八)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走出去”。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上,对边境经济合作区给予重点倾斜。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与周边国家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九)为边境经济合作区提供生产要素保障。省直有关部门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工业企业生产所需的煤、电、油、运、水等生产要素给予重点保障。积极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十)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给予金融政策支持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在贷款额度方面给予倾斜。参照《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金融部门要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额度;加大边境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发放额度,加快边境地区人口聚集和城镇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产业集聚创造条件。

以优惠利率鼓励重大项目实施。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贷款,原则上给予利率优惠。

建立灵活授信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的内在发展规律和经营特点,制定适合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的信用评定和授信办法,灵活评定其信用等级,科学确定授信额度,满足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跨越式发展的资金需求。对区内规模大、效益好、辐射力强的企业提高授信额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创新能力的沿边产业发展集聚区。

鼓励股权投融资。鼓励和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以股权形式投资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

建立多形式金融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金融协调联席会议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政策,推进金融创新试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鼓励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签订跨境人民币双边

结算协议,提升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效率以及联机账户服务。鼓励边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州(市)设立融资平台,加大担保资金投入,引进民间资金,完善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担保机制。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设立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建立有效的担保资本补偿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和联合自律机制,增强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十一)强化土地政策支持。

科学规划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转变城乡建设用地方式、保护坝区耕地、建设山地城镇的思路,实行城镇上山、产业项目上山,用好低丘缓坡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科学合理规划布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所需用地。

优先安排边境经济合作区用地指标。边境经济合作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纳入所在州(市)统筹安排,并给予重点保障。计划指标优先保障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

简化边境经济合作区用地审批程序。提高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农用地征转的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快速审批通道。

(十二)优先核批边境经济合作区重大建设项目。对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特色产业培育、民生改善等重大项目,统筹纳入当地有关规划,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优先审批、核准,优先安排资金。

(十三)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申请项目贷款贴息。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贷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规定,支持向财政部申报项目贴息补助。

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经济合作区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综合保税区。争取国家放宽边民互市商品范围(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积极协助企业向商务部申请进出口商品配额,申领自动进(出)口许可证。

进一步争取中央加大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十四)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对入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边境经济合作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在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

(十五)规范入境就业管理。境外边民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就业,按照规定凭有效入境证件及有关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

各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按照“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增强活力”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大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边境经济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凝聚力,使边境经济合作区成为政策和投资洼地,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繁荣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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